索引号: | xhqrmzf-2025-0025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溪湖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字解读|溪湖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溪市委市政府和溪湖区委区政府的具体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构建高效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结合溪湖区实际,制定《溪湖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初,溪湖区住建局起草完成初稿,并征求区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按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律师和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3月14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第62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发文。
三、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方式,推行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污染防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四、主要任务
1. 严格备案审批与核准
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和核准制度,施工单位需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选择合法资质的运输车辆,明确运输量、线路、时间、责任和消纳场所。零散施工项目需落实运输计划报备制度,实行闭环管理。
2. 备案主体及流程
备案主体:新建、改建工程由施工单位备案,拆除工程由实施单位备案。
备案流程:施工单位开工前向区住建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需在工地设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
3.明确工作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建筑企业和运输企业规范作业,指导施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监督拆迁、施工单位,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设置暂存点,监督业主“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统一清运至消纳场。
执法联动:公安、交警、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未经备案、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4.提升消纳处置能力
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向社会公布消纳场位置,加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等措施,建立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专班,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2.强化督促检查
专班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工作进展,确保该项工作落地见效。
3.强化氛围营造
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弘扬绿色环保理念,曝光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
文件链接: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zdxxgz/lzyj/zfwj/12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