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2-00121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 2022-04-21 成文日期: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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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21 14:21:05 【字体:

2020年7月5日2时33分,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承建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地下矿山东-92m水平脉外巷掘进头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

2020年7月22日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冒顶片帮一般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溪政发〔2020〕3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溪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7月2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溪湖分局、溪湖区总工会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115页;于2020年7月25日在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殷*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凿岩工。在没有确认工作现场安全环境进行作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发生冒顶事故时,规避风险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殷*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人)

1、张*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班长。在没有确认工作现场安全环境进行作业,安全监护不到位,建议由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2、裴*兵,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安全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巡查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维兵给予5千元的行政处罚。

3、卢*芳,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法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督查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卢*芳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于*伟,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安全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上报施工组织设计验收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于思*给予5千元的行政处罚。

5、吕*, 山东旺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于施工现场缺少现场照明设施问题未进行处理,对作业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吕*给予5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建设单位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能够从这次事故及以往同类事故原因当中吸取教训,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修改、完善矿山《顶、帮板安全管理制度》、《顶板事故常见原因及预防措施》、《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顶板专项管理措施》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采掘承包单位改进了掘进成巷工艺,改分步成巷为“一次成巷”。督促、检查采场和掘进工作面要设置现场移动照明,保证采场光照度充足。

2、矿山施工单位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较好执行并且推进了矿山建设单位企业顶板管理各项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当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禁止带浮石作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巷道掘进技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改分步成巷为“一次成巷”。采场和掘进工作面要设置现场移动照明,保证光照度充足,并且随着采掘进尺,照明要及时跟进,保证采掘作业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3、矿山工程的监理单位山东旺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大北山铁矿一期地下开采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图纸会审工作,对巷道、硐室、风井等开拓工程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抽检,对进场设备进行复核检查,井巷工程跟踪监理,现场缺陷处理。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加大对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附件: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本溪市大北山铁矿有限公司“7·5”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姓名 职  务

姓 名

职 务

单 位

评估组

组长

李佳欣

局    长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组

副组长

韦金祥

副局长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组

组    员

王   琦

民    警

公安局溪湖分局

硕   亮

科    员

溪湖区总工会

张洪铭

科    员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林新龙

科    员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梁昆仑

专    家

本钢石灰石矿

樊志刚

专    家

本钢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