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6-00341 发布机构: 溪湖区财政局
信息名称: 2026年全区性及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7-24 成文日期: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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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区性及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6-07-24 09:24:54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
    级次
财政





1.收费票据工本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9〕788号。省级
教育





1.教育费附加   *缴入省市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


2.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发改价格〔2025〕1644号,本价发〔2014〕132号。中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中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县国库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76号、国办发〔2020〕2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26年7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拆迁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中央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中央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缴入市县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07〕7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省级


4.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国发〔201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中央
林草





1.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辽财非〔2016〕191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自2016年4月1日起,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中央
水务





1.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
    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辽财税〔2024〕229号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和大连市1:9比例分成,省级不参与分成。中央
税务





1.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辽财〔2025〕7号规定,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中央
自然资源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10〕1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辽财综〔2004〕667号,辽政办发〔2008〕56号规定,各地按20%上缴省。中央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中央


4.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
    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业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国发〔2017〕29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规〔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明确了我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核定价格。财办综〔2025〕14号。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
    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缴入中央
    省市县国库
财综〔2023〕10号,辽财税规〔2024〕2号。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中央
    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缴入省市国库同上


  (2)采矿权使用费缴入省市国库同上


6.矿业权占用费缴入中央
    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中央


(1)探矿权占用费缴入中央
    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2)采矿权占用费缴入中央
    省市国库
财预〔2017〕106号
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罚没收入。财税〔2020〕54号,辽财税〔2024〕290号。中央


2.房屋出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机管〔2025〕50号,辽机管〔2025〕53号。中央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中央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中央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资〔2024〕1号。中央


6.其他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中央
     注: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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