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政办发〔2018〕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溪政办发〔2015〕48号)与《关于调整<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企业名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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