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溪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行为,落实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2017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围绕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由于执法检查不到位而造成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有序实施,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工贸行业及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推动辖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计划
(一)煤矿监管室
1、检查内容
(1)督促和检查煤矿企业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情况。
(2)检查生产矿井是否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出现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的生产现象。
(3)坚决查处煤矿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突出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等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开展打击煤矿生产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活动。
(5)煤矿“四证一照”必须齐全有效,严防出现过期证照。
(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控监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
(7)督促煤矿做好防汛安全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8)配合上级煤炭监察、监管部门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各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9)及时将各级政府、各级煤炭监察、监管部门的文件及法制等方面内容传达到各煤矿。
2、煤矿监管室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
煤矿监管行政人员数量为3人,设1个行政执法组。
总法定工作日249天
其它执法工作日:140天
非执法工作日:61天
执法工作日:48天
3、煤矿监管室直接监管的煤矿
(1)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本溪市馨城煤矿有限公司
4、对各煤矿检查次数和频率:
2家煤矿检查次数:48天÷2家=24次/家
频率:249天÷24次=1.04次≈1次/10天工作日
5、煤矿监管室执法工作日测算
煤矿监管室行政执法人员数量:3人、辖区煤矿4家、总法定工作日:365天/年-116天/公休日=249天
其它行政执法工作日(140天):
(1)实施行政许可:不计;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10天/年;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8天/年;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40天;
(5)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10天/年;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等级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3天/月×12月=36天/年;
(7)开展机动执法:1天/月×12月=12天/年;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不计;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2天/月×12月=24天/年。
非执法工作日(61天):
(1)机关值班:不计;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0天;
(3)病假、事假:3天;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不计;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5天;
(6)参加党群活动:5天;
(7)春季防火和汛期防汛:18天。
执法工作日(48天)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它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49天-140天-61天=48天
(二)监管一室(危险化学品和地面一般企业)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内容。
2、监管一室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检查次数
根据各办事处年初上报企业名单,通过审核确认溪湖区辖区内一般地面企业165户,危险化学品企业21户,共计186户。依据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2017年确定重点企业25户,每户年度检查2户次;确定一般企业81户,每户年度检查1户次,详见附表2。48户企业列入2018年度检查计划,见附表3。32户停产企业已要求各办事处安监室进行巡查,待企业生产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我监察室再列入检查计划。见附表4。(注:在本次制定的监察计划中不包括2017年度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位的检查)
3、监管一室执法工作日及工作日测算
监管一室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人,设为一个行政执法组。
总法定工作日:365天/年-116天(公休日)=249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89天
非执法工作日:70天
执法工作日:90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89天):
(1)每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行政审批10天;
(2)烟花爆竹安全监察25天;
(3)接待安全生产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20天;
(4)上级相关安排的工作任务10天;
(5)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察10天;
(6)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消防、质监、建管办、公安、交通、教育等)10天;
(7)开展机动执法4天。
非执法工作日(70天):
(1)机关值班(清明防火、汛期防汛、冬季防火)10天
(2)公务员法定休假二人(5、15)20天
(3)执法培训班、业务学习、上级会议、每周政治学习30天
(4)检查指导办事处安监室执法工作10天
执法工作日(90天)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49天-89天-70天=90天
(三)监管二室(非煤矿山)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管内容。
2、监管二室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共19户非煤矿山企业(详见附件2)。
3、监管二室执法工作日及工作日测算
监管二室行政执法人数量为2人,设为一个行政执法组。
总法定工作日:365天∕年-116天(公休日)=249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43天;
非执法工作日:50天;
执法工作日:156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43天):
(1)实施行政许可:办理各矿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10天;
(2)接待安全生产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10天;
(3)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10天;
(4)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6天;
(5)开展机动执法7天。
非执法工作日(50天):
(1)机关值班(清明防火、汛期防汛、冬季防火)15天;
(2)公务员法定休假、病假、事假等15天;
(3)执法培训、业务学习、上级会议、政治学习15天;
(4)处理其他业务5天;
执法工作日(156天)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它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249天-43天-50天=156天
执法工作日分配: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14天;
(2)复查上级检查情况督促企业整改隐患20天;
(3)全年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天数为122天;
其中:
对5户采石场现场检查26天;
‚全年对辖区5处井工矿山检查52天;
ƒ全年对辖区4处露天开采企业检查20天;
„全年对3家尾矿库例行检查16天;
…全年对2家停产企业例行检查8天。
4、计划监察次数
(1)正常生产井工矿山3户、在建地下矿山1户, 48天÷4户=12(次∕户∕年)即每个月对每户矿井入井检查一次。
(2)正常生产露天矿山2座、采石场3座、尾矿库2座,42天÷7户=6(次∕户∕年)即每2个月对每户现场检查一次。
(3)长期停产露天矿山2座、采石场2座、尾矿库1座、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井工矿山1座,停产企业2家,32天÷8户=4(次∕户∕年)即每3个月对每户现场巡查一次。
四、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责任分工
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监管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监察员为具体责任人。
六、工作要求
1、各监管室要依据监察计划,针对工作重点、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有效地抓好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监管室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各企业基础档案和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四项清单”有关要求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方案和措施不具体、检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溪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点击下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