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溪湖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文件要求,依照《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市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编制了《溪湖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保留23个部门、263项政务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内容。区编委办要在此通知印发后10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溪市溪湖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二、编制办事指南。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直各部门配合,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和《办事指南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办结时限等要素,形成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三、调整权责清单。各部门要按照《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应调整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确保部门“权责清单”中的上述四类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与《目录》一致,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调整及公开。
四、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公开后,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具体要素内容进行动态维护,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溪湖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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